递报告,其中称,“联合**遇到了新的敌人”,“已同**部队交火”。按照美国的要求,安理会议程上加上了“对侵略朝鲜共和国的控诉问题”。苏联提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朝鲜问题,但未被通过。安理会决定只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麦克阿瑟的报告。
中国政府拒绝参加这报告的讨论。1950年11月10日,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代表把决议草案提交安理会讨论,其中指出,“**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建议“所有国家和当局,尤其是对上述行动负责的国家和当局,应拒绝援助或鼓励北朝鲜当局,不给自己的公民某些人士或军队提供援助北朝鲜军队的机会”。1950年11月30日,安理会否定了这决议草案,因为苏联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
三在五届联大会议上的朝鲜问题:在苏联代表恢复参加安理会工作之后,美国已不能利用安理会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它把朝鲜问题提到了联合国大会。
1950年12月6日,在美国和其他些国家代表团的坚持下,联大议程上列入了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武装干涉朝鲜的问题”。美国英国法国古巴挪威和厄瓜多尔的代表在第委员会提出了1950年11月10日在安理会上提出的决议草案。该草案陈述部分的句话“**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队正实施军事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部队”。
苏联代表团反对这决议草案,并于1950年12月9日提出了自己的草案,呼吁注意美军和参与侵略战争的其他国家的军队继续武装干涉朝鲜给和平和人民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威胁,为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维护远东的和平和安全,苏联建议:“1立即从朝鲜撤走切外**队;2让朝鲜人民自己解决朝鲜问题”。第委员会没有讨论苏联的提案。1950年12月12日,印度代表劳以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名义提出了两个决议草案。在第个草案里建议成立以大会主席安特扎伊朗为首的三人小组,并责成该小组准备提案,以便为“能达成朝鲜停战协定确立基本原则”。第二个草案建议由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埃及代表组成个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起草“和平解决所发生问题的建议”。1950年12月14日大会通过了成立“三人小组”的提案。苏联代表团投票反对。除安特扎外,“三人小组”里还有劳和皮尔逊。“三人小组”请麦克阿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报朝鲜停战的条件。1951年1月11日“三人小组”向第委员会提出了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是:1“立即保证停火”;2“利用停火之机,继续讨论下步恢复和平所应采取的步骤”;所有非朝鲜军队逐步撤离朝鲜,并按照联合国的原则采取措施,“让朝鲜人民可以在自己未来政府问题上表达自己的意志”;4在完成这些措施之前,采取必要的保障朝鲜“行政管理的措施以维护那里的和平和安全”;5在签订停火协定之后,联合国大会应立即成立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组成的机构,其目的是使远东问题,其中包括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大的代表席位问题获得调解。这些原则于1951年1月13日得到了第委员会的赞许。同时,该委员会根据挪威提议通过了决议,其中委托第委员会主席把上述原则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它是否讨论这些原则中所包括的作为远东问题调解基础的提议。1951年1月17日周恩来作了答复,指出为了真正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其他涉及亚洲的重要问题,必须:
“为尽快停止朝鲜战争,有关国家的谈判应在所有外**队撤出朝鲜和朝鲜内部事务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之协定的基础上进行。
二谈判日程应包括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军问题以及其他涉及远东的问题。
三参加谈判的应是7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英国美国法国印度和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应在这次7国会议上确定之。”
苏联代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提案。1951年1月20日,在第委员会上美国代表提出了决议草案,其中指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侵略”,同时呼吁所有国家和当局给予联合国在朝鲜的行动以可能的援助,拒绝“给朝鲜侵略者以任何援助”;还建议责成该委员会采取集体措施,“紧急讨论击退侵略的补充措施并向大会报告这些情况”。
1951年1月22日,在第委员会会议上,印度代表劳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自己1月17日的通报做了如下说明:“假若切外**队撤出朝鲜的原则得以通过并付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则承诺下令中国人民志愿军回国。
二至于朝鲜战争结束和和平调解朝鲜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分两步走:首先,为了使谈判能够进行下去,可在第次7国会议上先就暂时停火达成协议。
第二步,为了朝鲜战争彻底停止和东亚和平有保证,所有停战条件讨论应考虑政治问题,应就下述问题达成协议:所有外**队撤出朝鲜的必要措施;关于由朝鲜人民自己调解朝鲜内部问题的必要步骤和措施给朝鲜人民的提议;按照开罗和波茨坦宣言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走自己的军队;涉及远东的其他问题。
三应保证彻底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12个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代表于1951年1月24日提出了新的决议草案,其中建议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和埃及的代表尽快会晤,以便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它对第委员会1951年1月13日关于朝鲜问题5项调解原则决议答复的解释。“12国提案”于1951年1月30日被第委员会否定。当天,委员会通过了美国1951年1月20日提出的关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侵略者的决议草案。1951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未经讨论批准了这个决议草案。在大会1951年2月1日通过的决议中,除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措施外,还规定成立由美英法澳比利时,缅甸巴西委内瑞拉埃及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菲律宾和南斯拉夫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命紧急讨论下步措施问题。缅甸和南斯拉夫拒绝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在1951年3月8日的会议上,以前未冠名称的委员会决定自称“补充措施委员会”。1951年5月3日,“补充措施委员会”决定把经济制裁问题“作为反对**中国的可能措施的第条。”
1951年5月9日,美国代表向“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武器弹药石油等禁运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4日,委员会赞同美国提出的草案并把它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在第委员会讨论这个问题时,苏联代表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的问题属于安理会的特别职能,按照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大会无权对这问题做出决定。因此,苏联代表说,苏联代表团将不参加这问题的讨论。第委员会通过了“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8日,该决议草案得到大会全会的赞同,苏联代表团没有参加表决。
1951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在非法通过这可耻的诬蔑中国为侵略者的决议之后,联合国大会这新的行动是对联合国宪章的破坏,是对安理会职权的侵犯,是蓄意扩大侵略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还指出,这决议的通过充分证明,“联合国已完全变成了侵略战争的工具,正在为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集团服务”。
四朝鲜停战谈判:1951年6月23日,苏联驻联合国安理会代表马立克在联合国新闻秘书处组织的无线电广播节目发表讲话时,在指出联合国通过了非法决定事后批准美国对朝鲜和中国的侵略之后,声明如下:“苏联人民相信,即使在现在朝鲜军事冲突的时刻,也可以调解最尖锐的问题。对此需要各方做好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准备。苏联人民相信,作为第步,交战双方应该开始停火谈判和双方把军队撤离三八线的谈判”。1951年7月27日,美驻苏大使柯克拜见了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请他对马立克发言中的上述引文做出解释。葛罗米柯同志回答说,谈判应在以联合**司令部美军司令部和南朝鲜军司令部代表为方和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统帅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为另方之间进行。葛罗米柯同志说,谈判应只涉及军事问题,其中包括停火问题,不涉及任何政治或领土问题。苏联政府,葛罗米柯同志说,强调的只是签订停战协定,在苏联代表马立克同志的声明中没有规定任何和平调解的其他步骤。但是,葛罗米柯同志补充说,朝鲜交战双方的事情决定着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调解政治和领土问题1951年6月29日给联合国秘书处的信。
1951年6月29日,驻朝美军司令李奇微将军发表广播讲话,建议在丹麦医疗船上举行停火谈判。1951年7月1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答复李奇微将军,表示同意与其会晤并进行“和平停战谈判”,建议谈判在开城地区三八线上举行。1951年7月4日美国人接受了这建议。但会议直到1951年7月10日才开始进行。
前10次会议讨论谈判议事日程。1951年7月26日,通过了以下谈判日程:
“通过谈判议程。二为建立非军事区确立双方军事分界线,以此作为朝鲜停止军事行动的基本条件。三制定实现朝鲜停火和停战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确定停战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编成权力和职能。四关于战俘问题。五给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
从1951年8月10日开始,按照上述议程举行了谈判,除战俘遣返问题外,达成了停战协定的所有条件。所达成的停战条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军事分界线沿停战协定生效之日双方部队对峙线,即沿“为了建立非军事区双方部队各后撤两公里”的正面前沿划分停战协定草案第1条。
二军事行动应在停战协定签字12小时后停止草案第12条。
三应成立停战军事委员会,由10名资深军官组成,其中5名由联合**总司令任命,另外5名由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任命第19条。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停战协定的遵守情况,包括监督战俘遣返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谈判调解可能出现的对协定的违反问题第2425条。四应成立停战协定中立国家监督委员会,由联合**总司令任命的瑞典和瑞士的代表和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任命的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组成第3637条。该委员会可成立由这些国家代表构成的监察小组第40条。中立国家委员会应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履行监督职能第41条。
中立国家监察小组分别驻在北朝鲜的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新安州和南朝鲜的仁川大邱釜山光州群山。五双方司令员应“建议双方政府在停战协定签订和生效3个月期间里召开双方最高政治会议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所有外**队撤出朝鲜和平解决朝鲜争端等问题”第60条。1951年12月18日,美军司令部向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的代表递交了美军俘获的132474名俘虏名单。而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向美国人递交了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俘获的11559名战俘名单,其中包括3198名美军俘虏。美方指出,截至1951年12月18日,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俘获的美军士兵至少有11000人。正如艾奇逊在1952年10月24日联大第委员会会议上声明的,美军司令部手里有17万名俘虏。这些俘虏中,似乎愿意被遣返的只有8.3万人。其余的或是当地居民37000,或似乎反对遣返。在和平谈判中美国代表声明,只能遣返那些同意遣返的战俘。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坚决反对关于滞留部分战俘的说法,坚决要求遣返所有战俘。
1952年6月9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致信美军司令克拉克将军,要求“双方所俘获的所有外国武装人员联合**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指战员都应遣返;双方所俘获的朝鲜军人南朝鲜军人和北朝鲜军人,其出生地在敌对方的应该遣返,其出生地在擒获其方的,应允许直接返回故里,无需遣返”。
美国人反对这建议。同时,他们加强了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平居民点和和平企业的空袭,想以此恫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居民,迫使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同意美军滞留大部分被美军俘获的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人员,以便将来利用他们反对北朝鲜和中国。1952年9月28日在板门店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以下3点选择性提议:每方手中的战俘,在非军事区商定地点验明身份之后都将被认为是“已遣返人员”。任何名战俘,只要在验明身份时表示愿回到抓获他的方的领土上去,都应该允许这样做,应该给他保证必要的交通工具。所有战俘都应恢复公民生活,再不允许他们参加朝鲜的战斗行动。验明身份,或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由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由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某种联合组织实施。
二所有表示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反对遣返的,应小量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解除各方的军事监督。然后由双方同意选择的国家的代表或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同他们进行谈话,之后允许这些战俘去他们选择的方的领土。如果同意,该程序可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的联合组织实施。三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愿意留在抓获他们方的战俘应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并解除任何军事管制。然后允许他们去他们所选择的方的领土,无需任何谈话调查和审核。这件事可在红十字会或联合军事小组监督下实施。在1952年10月8日的会议上,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的代表南日将军声明,美国1952年9月28日的提案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它是美国人以前强行扣留战俘要求的翻版,它完全违反日内瓦战俘公约和双方所有战俘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美国代表哈里逊将军以最后通牒方式声明中止停战谈判,直到通过美国提案时为止,说完就离开了会场。当天,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华盛顿新闻发布会上声明,说停战谈判不应认为已经终止,它只是拖延段时间,并说“联合**司令部”在遣返战俘问题上不作任何让步。
五在第六第七届联大上的朝鲜问题:在第六届联大会议上,朝鲜问题被列入议事日程,但实际并未讨论。美英多数借口联大讨论朝鲜问题会妨碍平壤谈判和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故通过了第六次会议不讨论朝鲜问题的决定,呼吁在安理会收到“联合**司令部”关于签订朝鲜停战协定的消息之后立即召开联大特别会议。苏联代表团坚持在六届联大会议上讨论朝鲜问题,以便促使朝鲜停战。在1952年10月14日开幕的第七届联大会议上讨论了朝鲜问题。会议开始,苏联代表团建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出席会议参与朝鲜问题讨论。这建议未被通过。1952年10月24日艾奇逊在会议上发言,他以美国的观点回顾了朝鲜问题,坚持战俘“自愿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以美国英国法国和其他18个国家的名义提出了联大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草案,其中指出,“赞同联合国代表,即美国代表为签署公正的体面的朝鲜停战协定所作的努力”。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国关于“自愿遣返”战俘的提案。
在1952年10月29日的会议上,维辛斯基同志发言,陈述了朝鲜问题的历史,揭露了美国在朝鲜的侵略。他指出,美国坚持所谓的战俘自愿遣返,粗暴地违反194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尤其是公约的第118和第119条。维辛斯基把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其中建议成立“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吸收当事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代表参加,其中包括没有参与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参加该委员会”。这委员会应“采取调解朝鲜问题的措施,指导思想是在该委员会监督下由朝鲜人自己实现朝鲜统”。1952年11月3日,墨西哥代表团把项战俘问题决议草案提交第委员会讨论。该草案建议根据以下原则遣返战俘:
对于“自愿表示要回自己出生地国家”的战俘,在签订停战协定后应立即遣返。
二其余的战俘遣往愿在自己领土上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如果战俘愿意,也具备这样做的条件,就给他们提供这种遣返的机会。在1952年11月3日委员会会议上,秘鲁代表提出了项决议草案,提议“成立五成员委员会,其中每方都有1名代表。联合国大会任命2名代表,并呼吁个未加入联合国的中立国家指瑞士给予合作,参加并主持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立即投入遣返战俘的工作,同时要考虑战俘自己的意愿。不愿遣返的战俘“留在中立区受委员会保护”。委员会应尽快向联合国提出“彻底解决它保护之下的战俘命运的妥善措施,注意在愿意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安置他们或在主管国家同意后在托管领土安置他们”。1952年11月10日,苏联代表团对它1952年10月29日提出的决议草案提出了补充。补充里规定,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应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国印度缅甸瑞士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南朝鲜组成。
在第委员会辩论朝鲜问题时,美国和美英集团其他国家的报纸上围绕印度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议论纷纷。这似乎表明,英美之间出现了分歧,因为英国赞成印度的提案,而美国反对。1952年11月17日,印度提出了只涉及部分朝鲜问题即战俘问题的决议草案。
印度的提案建议成立由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瑞典和瑞士代表组成的朝鲜战俘遣返委员会,将所有战俘交这委员会管辖。在按照民族和居住地对他们进行分类后给他们提供回国的权利。在90天期限里还未归国的战俘问题,交政治会议讨论该会议按照和平协议草案第60条召开。印度的决议草案还规定,遣返委员会在其第次会议上,“要根据相互协商的原则进行任命调停人的谈判。如果委员会在其第次会议后3个星期时间里还未达成任命调停人的协议,这个问题则提交联合国大会”。在遣返委员会里,切问题都根据简单多数决定。“如果形不成多数,调停人则有决定权”这样,印度建议交换的仅是那些“自愿”表示想回故里的战俘,实际上这是在重复美国的立场。遗返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归结为调停,就像作为朝鲜交战方的联合国本身那种调停样。关于在朝鲜停止军事行动,印度草案中只字未提。美国代表急忙声明他们支持印度的方案。英国代表艾登在1952年11月20日第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时表示欢迎印度的提案,把它看成是走出朝鲜僵局的“建设性步”。
1952年11月23日,苏联代表团提出给讨论过的苏联代表团决议草案作为第1条补充以下内容:“建议朝鲜交战双方立即全面停火,即根据交战双方已经达成的停战协定草案停止陆上海上和空中的军事行动,全部遣返战俘问题交苏联决议草案中规定的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解决,在那里,问题将由23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决定”。维辛斯基同志在1952年11月24日发言时指出,印度的决议草案同194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相矛盾,没有提及必须立即停止朝鲜的流血冲突。维辛斯基同志呼吁通过苏联的决议草案,其中呼吁在朝鲜立即停火。1952年11月26日,根据伊朗代表的提议,第委员会决定首先讨论印度的决议草案。苏联代表团对印度的草案提出了修改,这些修改包含了苏联关于朝鲜问题决议草案的原则。1952年11月28日,周恩来发表声明支持苏联在第七届联大会议上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尽快结束朝鲜战争完全符合亚洲和全世界和平的利益,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1952年11月2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朴宪永也发表声明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苏联的提案“最公正,它旨在尽快结束朝鲜战争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因此完全支持这提案”1952年12月1日,第委员会通过了丹麦代表团提出的对印度决议草案的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如果在30天时间里战俘问题在政治会议上得不到解决印度草案规定的期限为60天,该问题转交联合国解决。当天,第委员会通过了按照丹麦修正案修改过的印度决议草案。
1952年12月2日第委员会否决了苏联代表团提出的决议草案。委员会至此结束了对朝鲜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大会主席向委员会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印度提案的决议的答复之后,委员会再讨论这问题。1952年12月3日,在联大全体会议上印度决议草案以54票赞成,5票反对,1票弃权被通过。
苏联的决议草案以41票反对,5票赞成,12票弃权被否决。1952年12月5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加拿大人把大会通过的决议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1952年12月14日,周恩来致电皮尔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认为这决议不能保证“协定的公正和合理的基本原则”,“接受这决议这将意味着在美国粗暴的武力面前投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提议联大废除这非法提案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恢复板门店谈判,在朝鲜停战协定草案的基础上,作为第步先完全停火,然后把所有战俘的遣返问题交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调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相朴宪永也致电皮尔逊,要求废除联大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决议,“应根据苏联的提案讨论和通过朝鲜立即停火和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所需的措施”1952年12月20日,第七届联大会议主席皮尔逊向大会提交报告,其中包括简短序言皮尔逊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长的电报和附件大会1952年12月3日通过的朝鲜问题决议以及上述中国和北朝鲜外长的答复。这报告,以及联合国朝鲜统和恢复委员会对六届和七届联大会议的报告和所谓的联合国朝鲜恢复总代表的报告,在1953年2月24日开幕的七届联大第二次会议上得到了讨论。苏联代表团提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加朝鲜问题的讨论,但遭到美英集团的拒绝。
美国代表洛奇于2月25日在第委员会上讲话诬蔑苏联,“苏联为扩大朝鲜战争走得很远了”,“苏联政府可以停止战争,当它想停的时候”。1953年3月2日,维辛斯基在第委员会上发言回击洛奇,指出,苏联任何时候也不隐瞒,它根据1945年友好同盟条约和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给自己的盟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过现在也在提供武器。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于苏联同它没有友好和互助条约,苏联没有义务向它出售武器,也没有出售,如果不考虑1948年苏联从朝鲜撤军时给其留下了苏军多余的武器。维辛斯基指出,苏联主张立即全面停止朝鲜战争,坚持自己在七届联大第次会议上所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他驳斥了美国代表洛奇的谎言,似乎苏联对朝鲜战争的延续感兴趣。
1953年3月5日,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菲律宾丹麦和泰国的代表团提出决议草案,其中大会满意地指出联合国朝鲜恢复总代表的活动,“请求承诺对联合国恢复朝鲜承担费用的政府尽快履行这义务”。草案里没谈停止朝鲜战争的愿望,也没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联大主席的信和1952年12月3日的联大决议复件的答复。1953年3月9日,第委员会通过了这决议草案。苏联关于取缔联合国朝鲜统和恢复委员会的提案被否决。1953年3月11日,第委员会赞同的决议草案由联大全体会议通过。苏联代表团投了反对票。七届联大二次会议对朝鲜问题的讨论表明,美国不打算立即让联合国通过关于这个问题的确定决议。在讨论波兰代表团提出的关于防止新的世界大战威胁和加强和平和各国人民合作的决议草案时,七届联大会议将回到朝鲜问题上来。第部分涉及朝鲜问题的该决议草案规定迅速停止朝鲜的军事行动,按照国际规则使所有战俘回到祖国,从朝鲜撤出外**队,按照由朝鲜人民实现朝鲜统的精神对朝鲜问题进行和平调解。
备注:文件见清单b.巴甫洛夫b.特鲁哈诺夫斯基.罗申
308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战俘遣返问题给各方发出指示的决议1953年3月19日
苏联部长会议决议:
批准苏联政府给**同志和金日成同志的信函附件。此信通过周恩来同志和库兹涅佐夫同志转交**同志,通过马立克同志寄给金日成同志,立即发往平壤。
二批准给参加联合国大会的苏联代表团的指示附件二。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马林科夫苏联部长会议办公厅主任波马兹涅夫
附件:苏联政府给**和金日成的信
苏联政府注意到前时期朝鲜事件发展全过程,全面研究了当前情况下朝鲜战争的问题。苏联政府由此得出结论,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继续执行迄今为止推行的路线,如果不对这路线做些符合当前政治特点和出自我们三国人民最深远利益的改变,那是不正确的。苏中朝三国人民关心世界和平的巩固,直寻找尽可能快地结束朝鲜战争的可行途径。
无需详细谈论侵略者在朝鲜战争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在全世界诚实人们的心目中,英美侵略集团在朝鲜的作为,越来越暴露出这个集团特别是美国侵略势力,是种推行准备新的战争并企图扩大战争的政策的国际因素,其目的只是强迫人民服从他们的帝国主义侵略意志,即妄图建立起对全球的统治,并迫使人民屈服于这些帝国主义者的目的。
苏联政府认为,对于国际方面的这些情况应该如以往那样予以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目前情况下,对朝鲜战争问题上仅仅机械地执行过去直推行的路线,而不试图表现出种主动精神,或者说,不利用敌方的主动精神,不按照中国人民和朝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按照所有其他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找到使中国和朝鲜脱离战争的出路。鉴于以上所述,并考虑到最近时期有关朝鲜战争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急需采取系列的措施,即:
需请金日成和彭德怀对克拉克将军2月22日就交换伤病战俘问题发出的呼吁给予肯定的回答。二紧接金日成和彭德怀的答复发表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威代表最好是周恩来同志应在北京发表声明,着重表明对待交换伤病战俘建议的积极态度,同时指出积极解决整个战俘问题,从而保证朝鲜停战和缔结和约的时刻已经来到。
三与北京发表上述声明的同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首相金日成在平壤发表政治声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的上述声明的正确性,并表示充分支持。
四我们认为这样做也是恰当的,即紧接上述北京声明和平壤声明之后,苏联外交部表态,完全支持北京和平壤的表态。五配合上述四项措施,苏联代表团在纽约联合国代表大会上应采取切必要的行动,以支持和推进以上新政策方针的实施。
我们认为对以上所述需要作下面几点说明:第对克拉克将军的答复。我们认为,在金日成和彭德怀致克拉克将军的复函中,应表明完全同意克拉克将军关于交换伤病战俘的建议,指出这里考虑的是按照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积极解决这问题。在给克拉克的答复中应指出,交换伤病战俘对顺利解决全部战俘问题,从而对解决停战问题和缔结和约问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建议恢复停战谈判主要双方代表在板门店的会谈。
建议由双方联络官确定上述谈判的日期。在根据日内瓦公约第109条规定:“对任何个伤病战俘的遣返,都不能违背他在战争期间的意愿”进行的交换伤病战俘的谈判过程中,应力求获得美军司令部的如下保证,即对上述战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阻拦他们返回祖国。还应建议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的代表们组成委员会,促使伤病战俘返回祖国。在交换伤病战俘的谈判中,应该从这样的考虑出发,即任务不仅在于使上述问题获得积极的解决,而且还要使整个战俘问题得到积极的解决,从而消除达成停战协议和缔结和约的障碍。为此应运用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特别是这条的第二段,其中规定缔结“有关遣返或在中立国扣留已长期被俘的健康战俘的协议”。谈判中应建议所有坚决要求遣返的战俘立即被遣返,其余的战俘则交给中立国,从而保证公正地解决遣返战俘问题。对这些战俘应像金日成和彭德怀1952年10月16日给克拉克将军的信中建议的那样,按民族和居住地分类。战俘分类后,立即获得返回自己祖国的权利,这样使有关各方便于协助。
第二关于北京声明。此声明应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讨论了克拉克将军提出的问题,两国政府同样得出致的结论,即命令自己的代表,就交换伤病战俘问题开始与克拉克将军谈判,考虑按照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积极解决这问题,同时也考虑积极解决整个战俘问题。声明应指出,在开城和板门店的双边谈判过程中,已经就战俘问题以外的所有问题达成了协议。例如,就停止军事行动达成了协议:双方武装力量司令员发出命令,命令其属下切武装力量,包括陆地海上和空中的所有部队和人员,停止在朝鲜的各种军事行动,命令将于停战协议签字12小时后生效,并保证该命令得到执行。还对停战的下述重要条件取得了致意见:
关于建立军事分界线:该分界线应沿停战生效时作战双方部队的接触线即前线划分。“为组成非军事区,双方部队从分界线向后撤退两公里”停战协议草案第1条。
二关于成立由10名高级军官组成的停战军事委员会,其中5名由联合**总司令任命,5名由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任命第19条。
该委员会应监督停战协议遵守情况,包括监督战俘遣返委员会的工作和通过谈判解决破坏停战协议的问题第24条和25条。三关于建立中立国停战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经联合**总司令任命的瑞典与瑞士代表,和经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任命的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组成第36和37条。该委员会可建立由上述四国代表组成的观察小组。中立国观察小组将分驻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和新安州以上属北朝鲜;仁川大邱釜山光州和群山以上属南朝鲜。此外还达成了如下协议:双方司令员应“建议双方政府在停战协定签订和生效3个月期间里召开双方最高政治会议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所有外**队撤出朝鲜和平解决朝鲜争端等问题”第60条。
还在协议草稿有关战俘除遣返战俘问题外的许多条款上取得了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遵循自己维护和巩固和平的政策,力求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全力以赴争取立即停止战争,主张全面解决战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准备从自己方采取措施,消除这个问题中的意见分歧,这些分歧目前是缔结停火和停战协议的唯障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立刻遣返全部坚决要求遣返的战俘,将其余的战俘交给中立国以保证公正地解决他们的遣送问题。在北京的声明中还应谈到以下内容:我们迈向结束朝鲜战争的新的步,也应有助于系列重大而紧迫的国际问题的积极解决,首先应有助于恢复中国和朝鲜在联合国中的权利。第三,关于平壤声明。我们以为,在金日成同志的这声明中应该指出,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的声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商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无论对北京声明中关于政治形势的评价,还是对其中的具体结论和建议都完全赞同。这里不仅要强调完全支持,还要着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声明的合理性。第四,关于莫斯科声明。我们认为苏联外交部在莫斯科发表声明是恰当的,它应紧随北京和平壤的表态之后。我们认为莫斯科声明含义在于,在全世界面前强调苏中朝在朝鲜战争问题上的团结和行动致。第五,关于纽约联合国大会上的苏联代表团。苏联代表团在联合国大会上应按上述对待朝鲜战争的政策计划行事。因此,只要在联合国大会上讨论波兰的“防止新世界大战威胁”决议草案,苏联代表团就必定对此草案涉及朝鲜部分提出相应的修改,并提出苏联代表团和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团的必要的表态。第六补充意见。当然,目前我们不能预见到苏联中国和朝鲜政府以后将要采取的所有步骤和措施,然而,如果我们三国政府在推行此问题的总路线方面能达到我们满心希望的完全致,则其余的问题可以在事情进程中商量决定。
附件二:给联合国大会苏联代表团的指令
责成联合国大会苏联代表团维辛斯基同志在即将进行的讨论波兰代表团有关朝鲜问题的提议时,坚定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近的建议和声明。苏联代表应陈明苏联对待交换战俘问题的立场,这种立场完全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要求遣返全部战俘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条款,然后应指出以下点:苏联曾不止次建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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